嫌棄女友8歲女兒吵鬧 男子毆打滴蠟威嚇小孩閉嘴
發布時間: 2018/07/09 16:52
最後更新: 2020/05/18 12:42
恐怖虐兒案數之不盡!台北新北巿一名張姓保安2016年7月幫忙照顧同居女友的8歲女兒時,因為不滿孩子吵鬧,以點燃中的煙頭灼傷女童的身體及四肢多處皮膚,更向女童滴蠟及用膠帶綑綁女童的手腳以限制其活動自由。他被判刑1年2個月,檢方上訴,最後遭二審法官駁回。
不滿女友女兒吵鬧 作勢將女童掉到樓下
根據台灣媒體報道,男被告自2015年9月起開始與女友同居,原本與女友及女童3人相處融洽。到2016年7月因同居女友要外出工作,將女兒暫託他照顧。但由於女童不停吵鬧,他無法令女童安靜,故出手毆打。其後再以點燃中的煙頭及蠟燭油灼傷女童的身體及四肢,甚至用膠紙綑綁女童的手腳並封住女童的嘴巴,還作勢要將女童掉到樓下。
女童被男子虐致全身多處受傷,但一直不敢出聲,直到母親回家後才敢求救。事後女童的傷勢雖然痊癒,但她的精神受到極大的打擊,經台灣的精神鑑定發現她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。
虐待女童致創傷後壓力症被判處1年2個月
男被告事後認罪,並表示願意賠償5到6萬元新台幣(約1.25至1.5萬元港幣)以及後續的生活費用,希望能和女友及其女兒和解。不過,他在去年12月被法官依例判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。
台灣新北地院檢察官認為量刑太輕,於是提出上訴並向二審法官強調被告明知女童的認知未發展成熟,卻因一時吵鬧就虐打女童。檢察官指被告的虐兒手段非常惡劣,至今仍未獲得受害人原諒,不能輕縱。
不過法官認為被告事後積極尋求和解,只是遭女友拒絕,加上事後立即認罪、沒有故意推卸責任,態度尚可。但考慮到他的虐兒手段、目的以及所造成的傷害,認為一審的量刑並無不妥,因此裁定駁回檢方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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